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关于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提示函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5 13:39:00    

【来源:徽州发布】

关于做好职工防暑降温

工作的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伏天已至,暑气蒸腾。当前我区气温持续攀升,为切实做好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持续关爱坚守岗位的一线劳动者,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各用人单位需结合生产特点和实际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强化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同时,科学规划生产现场布局,采用高效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事件,降低高温引发的安全风险与健康危害,保障职工安全、舒心作业。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91号)规定: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且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加班。

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35℃)露天工作,或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时,需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原有工资,且最低工资标准不含高温津贴。

四、强化宣传教育与维权保障

建议重点关注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一线户外作业群体,开展高温作业安全、高温危害防护等宣传教育活动,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普及高温防护、中暑辨识与急救知识,提升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单位需畅通维权渠道,主动向职工公示“12351”工会服务热线等维权途径。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安全生产的前提,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黄山市徽州区总工会

2025年7月4日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