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通知
信房金字〔2025〕15号
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经中心研究决定,制定《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6日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规范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一)所需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将材料提交管理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若符合条件,准予办理;若不符合条件,会一次性告知具体原因及需补充的材料。
(三)线上办理流程: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的网上业务系统,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如单位基本信息、经办人信息等,并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的电子扫描件,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在官网首页资料下载里下载。提交后等待审核,审核结果会通过系统反馈。审核不通过的,退回之后单位需重新填写提交。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一)所需材料: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单位登记事项变更材料和变更后的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准备齐全的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提交单位经办人委托书(委托书在官网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等材料。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信息变更操作。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所需材料: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及单位账户注销相关手续。若单位账户名下职工个人账户符合转移或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若存在不符合条件无法转移或销户的个人账户,单位应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一)所需材料: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三)线上办理流程: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进入个人账户设立模块,填写个人账户设立登记表的相关信息,上传职工身份证扫描件,提交设立申请,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完成个人账户设立。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持材料前往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出转移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转入地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转出地中心发起转移申请。转出地中心收到申请后,核对信息并办理资金划转等相关手续。
(三)线上办理流程: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线上渠道(如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证照片,提交转移申请。转入地和转出地中心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信息交互和业务办理。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对相应职工个人账户进行封存操作。
(三)线上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在个人账户封存模块中,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登记表的相关内容,提交封存申请,系统即时处理完成个人账户封存。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启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持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启封申请表,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对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进行启封操作。
(三)线上办理流程: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找到个人账户启封模块,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启封申请表相关信息,提交启封申请,系统自动完成个人账户启封。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八、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所需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指定的银行网点办理汇缴业务。在窗口填写汇缴相关表格,由管理部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入账手续。
(三)线上办理流程: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在汇缴模块中录入汇缴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汇缴申请,通过线上支付方式完成资金缴纳,系统自动记录汇缴信息。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九、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所需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补缴依据。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和补缴依据,说明补缴原因和所属时间段。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补缴手续,单位按照核定的补缴金额进行缴存。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住房公积金错账调整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持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错账调整申请,详细说明错账情况及调整原因。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对申请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错账调整操作。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持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按照新的缴存基数进行业务处理。
(三)线上办理流程: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在缴存基数调整模块中录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相关信息,提交调整申请,系统自动更新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在后续业务中体现。
(四)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三、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所有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证明材料、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单位经营状况等情况。审核通过后,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手续。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四、住房公积金缓缴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职代会(工会)决议或决定。
(二)线下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说明缓缴原因和期限。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相关核实,审核通过后批准单位缓缴,单位在缓缴期满后按规定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五、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
(一)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I类借记卡。
(二)线下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携带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出示身份证和I类借记卡。由管理部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缴存协议等相关文件。
(三)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
一、提取业务范围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十)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十三)患重大疾病的;
(十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五)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
(十六)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预提首付款的。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3)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合同或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准购证明文件;
(3)购房款发票;
(4)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5.购买公有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购房款发票;
(3)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6.购买拍卖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3)契税完税凭证;
(4)不动产权证书。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建造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3)建房款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3)翻建费用发票;
(4)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3.大修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大修费用发票;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借款合同;
(5)当月贷款余额单及近3个月还款明细。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缴存地无房证明;
4.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提供证明材料。
(五)离休、退休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七)出境定居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经办人身份证;
2.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其中一项);
3.死者本人I类借记卡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4.上述第3项不能提供的,由职工单位办理相关提取手续,资金转入单位账号。
(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不动产权证书;
3.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材料;
4.费用分摊方案;
5.改造费用发票。
(十)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迁出户口簿。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十三)患重大疾病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单;
3.治疗费用专用票据(含相关药品票据);
4.医保部门核定的个人支付费用票据。
(十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近一年内物业管理费票据。
(十五)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不动产权证书;
3.资金分配方案;
4.加装电梯安装合同;
5.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票据。
(十六)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预提首付款的
1.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
2.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三、提取金额限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当前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贷款结清后不再受理。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以中心下发的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为准。
(五)离休或退休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出境定居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改造费用发票金额。
(十)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首次申请,可提取近5年的物业管理费金额;再次申请,提取1年的物业管理费金额。
(十五)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十六)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预提首付款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约定的房屋首付款。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销户业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其他业务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保留至百位。
四、提取申请时间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自签订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取得购房款发票之日起2年内申请。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
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
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申请。
6.购买拍卖住房
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申请。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
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之日起2年内申请。
2.翻建自住住房
自取得翻建许可证明材料之日起2年内申请。
3.大修自住住房
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年内申请。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初次提取为还款满12期后申请。
(四)租赁自住住房
初次提取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申请。
(五)离休或退休
账户封存后申请。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自取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后申请。
(七)出境定居
自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后申请。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自取得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后申请。
(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自取得改造费用发票后2年内申请。
(十)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自取得迁出户口簿后申请。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自取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后1年内申请。
(十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账户封存满半年后申请。
(十三)患重大疾病
自取得医保部门核定的个人支付费用票据后2年内申请。
(十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自取得物业管理费票据后1年内申请。
(十五)自住住宅加装电梯
自取得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票据后2年内申请。
(十六)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预提首付款
自取得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后申请。
五、可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一)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6.患重大疾病的;
7.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8.住宅加装电梯的;
9.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预提首付款的。
(二)可提取父母或子女公积金的业务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
4.患重大疾病的;
5.住宅加装电梯的。
提取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
六、提取时间间隔
(一)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按年提取,也可按月提取,每年提取次数不超过12次。
(二)除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外,其他可多次提取的业务,每年限定提取一次,若再次申请,需距上次提取日满一年以上。
(三)不同提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
(四)销户提取的,不受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七、提取材料减免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购房提取,若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不再提供购房人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工作证明。
(二)离休或退休的,男性满60周岁(含)、女性满55周岁(含),不再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不再提供结婚证。
(四)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再次申请提取,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I类借记卡、当月贷款余额单及近3个月还款明细,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票据或契税完税凭证、借款合同。
(五)多子女家庭初次提取需提供证明材料,再次提取不再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取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的(如,婚姻信息、房产信息、购房合同等),不再提供。
八、提取审批时间
公积金提取审批即时办理,实现随到随取。
九、提取审批权限
各管理部审批。
十、不予销户情形
涉及销户提取业务的,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限制提取情形
(一)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且符合其他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近3年内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
按月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或直接冲抵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婚姻存续期间贷款的,离婚后再婚的配偶不能以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
(四)因丢失、损坏等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初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的证明材料,以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为准;
(五)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不得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七)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未解除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九)其他情形。
十二、提取办理渠道
(一)线下办理
1.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职工可就近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已实现“全市通办”;
2.监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
(二)线上办理,通过下列渠道办理(以实际开发完成项为准)
1.“支付宝”APP;
2.“信阳公积金”APP;
3.“信阳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4.信阳公积金官网网上业务大厅;
5.信阳政务服务网信阳公积金专栏;
6.信阳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
十三、服务要求
(一)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申请时间、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
(二)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或网络服务平台等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三)对符合申请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提取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十四、风险控制
(一)在提取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要审查提取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取业务信息与业务材料一致;
(二)通过人工核查、信息联网等方式核实提取业务信息、材料的真实性。
信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下简称“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借款申请人已按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高层次人才3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且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住房性质为“住宅”且有自住产权;
5.有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6.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同时发放各自贷款,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7.申请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应为原商业住房借款人的配偶,需商业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二、贷款种类
(一)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购买新建住房申请组合贷款;
(五)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组合贷款;
(六)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
三、首付款比例
(一)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测算方法
(一)最高贷款额度
1.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2.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即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4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即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20万元。
3.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核算办法测算的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4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核算办法测算的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20%,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20万元。
4.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单身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10万元。
(二)贷款测算方法
1.贷款额度=个人/夫妻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16+个人/夫妻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
贷款额度按公式测算后,取值到千位整。
2.贷前6个月缴存期内申请人未办理提取业务的,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其他情况以账户实际余额计算。
3.缴存年限取开户日期至当前缴至月份的间隔年数,不足整年的部分向上取整。
4.月还款额(本次申请贷款及名下其他债务)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缴存基数的1.2倍计算;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个人近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取最低值作为收入认定依据。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材料。
5.贷款额度核算后不满20万的,按20万计算。
五、贷款申请时间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凭2年内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实际贷款年限不超过65周岁。
七、贷款利率
(一)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为2.1%和2.6%;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为2.525%和3.075%。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八、贷款流程
(一)提交申请
借款人向所在的市、县(区)行政审批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借款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先做好咨询准备,了解最新政策,初步测算贷款额度。
(二)贷款受理
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的贷款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政策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补正方式,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给借款人。
(三)签订合同
受理通过后,管理部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完成系统的录入。
(四)抵押登记
借款人到当地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三级审批:窗口受理后由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初审、管理部主任复审、信贷使用科终审。
(六)贷款发放
借款人抵押登记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九、贷款担保
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贷款偿还
(一)公积金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次月2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期限1年以内的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三)借款人可申请按月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十一、贷后管理
(一)贷款催收管理
1.贷款发生违约后,应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应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贷款催收管理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邮寄信函、实地走访、发送律师函或提起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或追偿。
3.在贷款催收时,要形成完整的催收台账及证明材料。
(二)贷款档案管理
1.贷款档案资料的收取录入、整理存放、保管使用等全过程工作应开展有效管理并建立管理制度。
2.各项贷款业务的相关业务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等贷款实体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3.贷款电子档案资料管理,应确保贷款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
十二、贷款所需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主借人Ⅰ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借款人身份证;
4.房屋信息(信阳市缴存地和购房地近一个月内房屋信息查询材料);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6.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7.首付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
1.买卖双方Ⅰ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买卖双方身份证;
4.房屋信息(信阳市缴存地和购房地近一个月内房屋信息查询材料);
5.借款个人信用报告;
6.买卖合同;
7.契税完税凭证及房款收据;
8.卖方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9.买方不动产权证书。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主借人Ⅰ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借款人身份证;
4.房屋信息(信阳市缴存地和购房地近一个月内房屋信息查询材料);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6.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7.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8.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9.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发票;
10.项目工程造价预算。
(四)购买新建住房申请组合贷款
1.主借人Ⅰ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借款人身份证;
4.房屋信息(信阳市缴存地和购房地近一个月内房屋信息查询材料);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6.备案的购房合同;
7.首付款发票;
8.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通知书。
(五)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组合贷款
1.买卖双方Ⅰ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借款人身份证;
4.房屋信息(信阳市缴存地和购房地近一个月内房屋信息查询材料);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6.存量房买卖合同;
7.契税完税凭证及房款收据;
8.卖方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9.买方不动产权证书;
10.个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通知书;
11.个人再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受理单。
(六)个人住房“商转公”贷款
1.主借人Ⅰ类借记卡;
2.单身声明书或结婚证;
3.借款人身份证;
4.房屋信息(信阳市缴存地和购房地近一个月内房屋信息查询材料);
5.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6.原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含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7.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及近一年的还款明细;
8.抵押在原贷款银行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9.原商贷结清余额明细;
10.已办理原商贷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11.信阳市“商转公”贷款预审告知书。
十三、贷款限制情形
1.申请贷款是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不计入住房套数);
2.不能正常办理抵押登记的;
3.近三年内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期、呆账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
4.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得申请“商转公”贷款。
十四、材料减免
(一)贷款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的(如,婚姻信息、房产信息、购房合同等),不再提供。
(二)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过“亮码可办”查询《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不再提供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需在我市确定一名还款联系人。
十五、贷款变更材料
(一)提前还款
借款人身份证。
(二)还款账户变更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Ⅰ类借记卡;
3.申请人需去银行重新签约还贷业务。
(三)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身份证。
(四)缩短贷款期限
借款人身份证。
(五)增加共同借款人
1.借款人身份证;
2.结婚证。
(六)冲还贷签约
借款人身份证。
十六、办理渠道
(一)线下办理
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二)线上办理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在河南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申请办理。
十七、服务要求
(一)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地点及方式;
(二)通过服务窗口、热线电话或网络服务平台等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三)对符合申请贷款政策的一次性办理,对不符合申请贷款政策的一次性告知。
十八、风险控制
(一)在贷款业务受理审批过程中,要审查贷款资格、贷款业务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通过人工核查、信息联网等方式核实贷款信息、材料的真实性。
来源: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