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小课堂》系列普法宣传
第一期: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小课堂》第一期带您了解"行政诉讼"的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二、哪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简单来说,下常见情形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对行政处罚不服(如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
2.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拒绝发放许可证、未处理投诉等)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
4.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如乱收费、摊派等)
5.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注意哦,这些行为是例外情形,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哦:
1.国家行为(如外交、国防)
2.行政法规、机关行政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如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3.机关内部人事处理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三、哪些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什么时间提起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小tips:行政复议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时,你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哪些情形需要行政复议前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扩宽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列举了四类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具体如下:
1.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3.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上述几种情况下,需要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会被法院直接驳回。
来源| 略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