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在收条上自行添加文字伪造证据的被告许某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安海法庭今年以来的首个司法制裁案件。
在余某(原告)与许某(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许某在收条原件上自行添加文字,对付款情况这一关键事实环节作出虚假陈述,伪造证据并提交至法院。庭审现场,余某察觉收条证据异常,当即明确指出证据存在伪造情况。面对质疑,许某拒不承认,并坚持原有答辩主张。直到余某提出对收条原件进行笔迹鉴定时,许某才不得不承认其自行添加文字的事实。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许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许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与余某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然而,许某在付款情况这一关键事实环节作出虚假陈述,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余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安海法庭综合考量后,依法对许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制裁决定。许某对该处罚表示无异议,并已按时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是每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与遵循的诉讼准则。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来干扰司法审判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