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上路标准、骑行要求及牌照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事关广大市民的日常出行。
根据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25千米/小时,整车质量不得超过55千克,骑行者需年满16周岁,无需驾照,可搭载一名12岁以下儿童,且必须悬挂电动自行车牌照。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实施前已购买并取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继续有效;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需在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该号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车辆不得上路。
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千米/小时。骑行者需年满18周岁,并持有D、E、F驾驶证,后座禁止载人,需悬挂蓝牌。
而电动摩托车最高时速超过50千米/小时,同样为机动车,要求骑行者年满18周岁并持有D、E驾驶证,不得承载12周岁以下儿童,需悬挂黄牌。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需对照新规,明确自己车辆的类型,及时办理对应牌照,严格遵守年龄、驾照及载人等相关规定。只有合规出行,才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包头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梁晶晶)